检察院公益诉讼,如何与社会组织巧妙配合

2015年,一部“划时代”的法律,如巨星一般照耀黑暗的夜空,《环境保护法》修订版,开始正式进入执行应用阶段。这部法律的“第五十八条”,可能算得上是其立法的精华,公众参与精神的伟大突破。这第五十八条,规定了,针对污染环境、破坏生态的行为,民间环保组织——条文里称之为“社会组织”,可以发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。可以要求污染企业、生态破坏者,停止伤害环境,修复被损害的生态,并在媒体上作出诚恳的道歉。

检察院公益诉讼,如何与社会组织巧妙配合

在很多符合原告资格条件的社会组织——或者说民间环保组织,尚未醒悟过来的时候,另一个体系极缜密,覆盖全国所有区域的“公诉人”战队,却早已嗅得了先机,做好了全面杀入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合法性准备。机器一旦启动,轰轰烈烈出场。通过大量的实践,积累下了丰厚的家声,赢得了众口交赞的美名。这个横空出世的生态环境保护新型势力,是全国各地的“人民检察院”。人民检察院建制,一般设立到县一级。中国有三千多个县,加上几百个地级市,三十多个省市区,意味着,中国至少有将近4000个检察机关,可随时向污染环境、破坏生态的人,开足法律的猛火;让生态破坏者,付出更高昂的代价,进而不再敢生起破坏生态以谋取利益的小私心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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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不久,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一次专题汇报,汇报2015年以来开展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果,展望担当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美好未来。在这次汇报中,有一个数据是极惊人的,这个数据说,2015年以来,全国所有的“人民的检察院”,到统计时,共提起了100多万件民事环境公益诉讼。

在社会上很多人的印象中,检察院是不应当介入民生事务的。“民事”这两个字,生来就与他们的业务范围无关。检察院在司法大戏里担任的所有角色,就是一个词汇:“刑事”。因为刑事案件危机社会稳定,祸害公众安全,残暴公众的生命,作为一个要服务人民的国家,需要一个大体系的模块,来替受害者发声,替国家和政府出面,替社会主持公道和正义。因此,在所有的法院审理的案件中,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一旦出现,都是以“刑事案件公诉人”这个边界分明的清晰角色出面的。在2015年以前,可能所有人都没有想过,检察院还有机会介入到民事业务领域中来,并在里面纵横驰骋,发挥着越来越出色的水平,收获了越来越显眼的战绩。当然,检察院能得此殊荣,是因为,民事之中,也有公益诉讼,也涉及公共利益。长此以往,估计所有民事纷争中,只要有一丝儿可与“公共利益”相牵扯相挂钩的,可能都会引得检察机关主动出击,竞相维护。检察机关,由此将兼容并包,民事刑事通吃,成为中国社会所有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和捍卫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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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刑事”和“民事”有什么不同呢?检察机关从刑事跃入民事,融汇无间,到底是出于什么原因呢?分析起来,不外乎有以下三大原因。

第一大原因:业务拓展的需要。

中央纪委与国家监察委联动之后,原本属于检察院的很大一块业务,被转隶了出去,检察机关只剩下一个“国家公诉人”的业务,只能勉强地维持日常的生计。业务转场由其他机关负责,这本不是什么坏事,乐得清闲或者说专攻一门,也未尝不可。但所有已经惯成的群体,都有一个自发的业务表达冲动,这边的业务阵地丧失了,必须在其他方面给掠夺回来,弥补上去,否则就有可能被视为无能,没有与时代的脉搏共同跳动,没有在新时代的浪潮里捕捉到更美味的大鱼。

第二大原因:民事环境公益诉讼。

在2015年左右的中国,基本上属于空白。此前虽然有那么几家社会组织做个小试验,也引发了一定的媒体传播和公众关注,但从全国整体来看,无论是法院,还是社会组织,无论是媒体,还是律师,无论是环境违法的企业,还是生态破坏的个体当事人,似乎都没觉察到民事环境公益诉讼里蕴藏着巨大的工作机遇。这机遇于商人来说,当然是商机;于政府来说,就是政绩;于法院来说,是司法创新的好机会;于检察院来说,就是由刑事公诉向民事公诉拓展的绝佳良机。

第三大原因:社会组织本身没有抓住机会扩大规模,不是在观望,就是在沉睡,甚至在互相拆台。

按照《环境保护法》的规定,在“设区的市”登记的环保类社会组织,只要健康运营满五年以上,就可成为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,可以在全国任何一个“环境资源法庭”,针对有必要通过诉讼来提示和震醒的环境违法当事人,提出主张清晰的诉状,并要求法院及时审理,公正判决。可惜的是,2015年到今天,真正抓住这个机会,主动自我升级,勇于承担历史赋予之使命于责任的环保类社会组织,并不太多。扳起手指头,数来又数去,不过几十家而已。所提起的案例,有数千件就不得了了。

因为以上三个原因的影响,全国各级人民的检察院,立定了心,铆足了劲,撸起袖子加油干。在这过程中,检察院还极其的谦逊和低调,以不熟悉业务为借口,以愿意向专家请教为噱头,经常主动上门向社会组织请教,时常给民间环保公益人士派发邀请函,必要时还发公告盛情邀请社会组织担任共同原告。很多社会组织此前从来没机会与检察院打交道,此番被其当成座上宾,奉为老师,尊为教练,脆弱的内心很是欣喜和惶恐,呯呯跳的小心脏很是兴奋和雀跃。一时间,很多社会组织天真地以为,此生最好的成就,就是成为检察院的附庸,成为其陪伴,跟在其后面做技术支持,然后一起迈上人生事业的开挂之巅峰。

有一些法律学者,则多少长了些心眼,他们在想几个最简单的“根本问题”:从数量与质量,从选案角度与传播方式,从工作态度与社会影响,等等这些方面,检察院类型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,到底有什么样的特色?具足什么样的优势?又有什么样的缺陷,需要怎么样的弥补和提升?

从数量与质量角度来说,检察院数量确实世界一流,短短时间内就提起、立案,甚至促进审理和判决了上百万件之多。这是社会组织绝对不可能实现的。这当然既得益于全国检察院的网络配置极其到位,也得益于检察院的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积极主动。生态的崩溃是人人都看得到的,眼有所见,心必有感知;生态的恶化必然导致社会的恶化,导致灵魂的残败。有机会用司法的力量来试图力挽狂澜,当然是每个人内心的良知与自觉。但从公众影响力来说,案件的警示作用与社会震荡效果,就值得进一步提升了。

从选案与传播的角度来说,检察院系统在传播方面略嫌简单,很多案件传播得少甚至不怎么传播。而选案的角度则更清晰地表明了这一点,检察院多半选择的是本地发生的个体案件或者小作坊行为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破坏生态最严重的,往往要么是大政府要么是大企业。普通公众个人的违法,当然有可能归责于此人的肆意妄为,但深究起来,其实也仍旧可推导到政府的失控和渎职。

从这个角度来分析说,检察院系统以如此强大的司法资源,去干涉和诉讼一些小微型的生态违法案件,在其遭受了行政、刑事、道德处罚之外,再叠加一重民事公益诉讼的罚款,有欺凌弱小的走捷径心理,有回避主要生态矛盾的逃难心态,有不敢直面更真实生态危机更严峻环境伤害的委曲求全。同时,显然也可以看到,检察院放大了与当地强权作斗争的畏惧,而自发地主动退缩。这些行为组合来看,固然是一种生存智慧,但也折射出了对生态危机的漠视,对实权势力的避让与纵容;反映出了把欺凌基层公众当“法事”做“业绩”的司法奴性。

由此再进一步可从工作态度上进行分析,工作态度根本上不端正,工作时老想投机和讨好,再好的资源也会被浪费,再严重的污染和破坏也会被轻轻放过。法律之所以是独立的,是因为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自己的职业操守,用上对天地负责,下对自然负责,中对人民负责的态度,用自身职业的最基本理念和最高等要求,对迎接所有案件的考验。如果在这时候,司法逃不脱政令,检察官逃不出人情,甚至公然站在环境犯罪分子的一边,把保护生态只当成口头禅和纸面功夫,那么,检察院机关再多,人手再充足,想多办案业绩冲动再强劲,也仍旧没有办法真正面对这个时代的环境问题,没有办法真正挑战当地的污染元凶和破坏主力。

检察院公益诉讼,如何与社会组织巧妙配合

最近几年来,检察院也不是没觉察到这方面的尴尬和困苦。当案件办得越多,而社会效果却未必越好的时候;当投入的资源越多,那些普通小民,表面上受到法律的惩罚实质上却是多遭受了一轮法律伤害的时候,我相信很多检察院的从业人员,也会提起内在的冲突和自我的反思:今后的时代,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?我们到底敢不敢扬起公诉人的真正威风,向那些环境破坏的大户,提起严正的司法交涉,发起不畏强权的司法博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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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有一个特别奇怪的现象,就是所有的政府部门,都哀叹自己在体制内属于“弱势群体”。司法系统内部也经常互相攀比,老觉得自己不如“兄弟单位”。在我们民间视角看来,权利也好,权力也罢,其实都来自于服务社会本身。如果不服务公众,有权力也等于没权力。如果肯服务社会,没权利也会有权利。很多民间环保志愿者,看上去弱不禁风,但居然时常爆发出惊天的能量,原因其实只有一个,就是真心实意地要替受损的生态代言,要为受害的基本环境主张权益。

在此,我们诚心诚意地向各级参与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,提出如下几点建议。

第一条建议是,更全面更宽广地与社会组织主体良性合作,双方各自发挥优势。适合检察院负责的,检察院多负责。需要社会组织多出手的,社会组织多出手。检察院不敢作的,可交给社会组织来做,躲藏在后面做幕后支持力量就很好。在这过程中,当然也不能孤军奋战,而要发展更多的生态司法盟友,充分信任和支持媒体的力量,充分相信民间志愿者的激情。

第二条建议是,配合社会组织和当地民间志愿者,认真调研本地区的环境伤害主体是哪些企业和哪些工程,是哪些官员在后面指使和纵容。获得有效的情报和线索之后,掌握充足的数据和可固定的证据之后,勇敢地、针对性地、排除万能地,在本地发起一批大案要案。这样才可能真正震慑该震慑的主体,才可能给整个社会带来一股新风,才可能真正实现用司法保护生态的美好理想。

第三是遏制住独裁的冲动,放弃垄断所有业务的野心。千万不要走上《检察院公益诉讼独裁法》天下唯我独亨的绝路,公然与时代的文明进程唱反调生逆流。目前中国有22部法律都明确检察院可以为民事公共利益,提起公益诉讼。这范围已经远远不限于生态环境保护,而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,涉及公众生活的诸多细节。衷心建议在每一个领域,都与这个领域的社会组织通力协作。同时,终止企图设立《检察院公益诉讼独裁法》的冲动,不要相信独享和唯一,不要指望垄断与全操盘。让法律回归法律,让公众都有机会,让社会组织处处发光。相信公众参与,才可能更好地保障公众利益,相信与社会组织联动,才可能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。

【END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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